2011年9月,消费者胡先生在无为县某电器销售公司以5190元的价格购买了液晶电视一台。2011年11月和2012年7月,该电视两次出现故障。胡先生找到商家并联系维修人员修理。2012年8月份电视再次出现同样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退货或更换,但与商家多次协商无果后,向县消协投诉。县消协受理了该起投诉,及时与电器销售公司取得联系。经调查,消费者保留的购货发票和两次修理记录,并出具了维修单位的证明材料,事实清楚,所述情况属实。我会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的相关规定对此起投诉进行了调处。鉴于该品牌电视生产厂家已经停止生产了该型号的电视,经协商,消费者和电器销售公司均同意更换一台该品牌的另一型号液晶电视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