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当前位置:安徽315>江淮维权>滁州市>凤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动态

面包变质赔偿案

2012-11-20   来源:凤阳县消协   作者:凤阳县消协   浏览:2095

面包变质赔偿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高女士于2012年6月28日在某蛋糕房购买了一快5元的夹心面包,回家孩子吃了一半以后发现面包里的骨肉相连变质了,6月29日孩子心里难受,作呕,高女士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并赔偿的要求,经营者拒绝。无奈之下,消费者找到了凤阳县消费者协会,要求给个说法。

【处理过程及结果】

凤阳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投诉后,当天上午就安排双方当事人到消协办公室进行调节,该蛋糕房负责人承认该面包是出自他们店里,但他们的面包没有过保质期,也没有变质,高女士购买的这块面包是夹心变质了,而夹心不是他们生产的。经营者只愿意给予更换一块面包,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向其宣读并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后来,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表示同意消费者高女士的要求,并非常诚恳的向高女士道歉。鉴于经营者的态度,消费者表示如果医院检查鉴定孩子心难受、作呕并非食用变质食物所致,她将不会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上午11点40,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一切正常,孩子并没有因为食用变质面包造成其他影响。消费者一颗悬着的心放了下来,并表示不需要经营者赔偿了,但经营者出于心意,执意要给予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诉方向投诉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43元(1、医药费93元。2、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十倍赔偿50元。3、营养费等费用200元。)。一起纠纷就这样在笑声中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提供的食物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给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此案中经营者开始没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经营者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且态度非常诚恳。消费者也未因为食用变质面包造成其他影响 。因此,双方能够互相谅解,此纠纷才得以圆满解决。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