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2年2月28日,消费者孙老太来到全椒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于2012年2月18日晚在全椒县百姓缘华巨大药房购买了一盒“咽立爽口含滴丸”,服药后全身瘙痒难忍。第二天到县医院皮肤科检查,医生说是皮肤过敏,开了些药。但到20号,全身开始出现暗红色斑疹,并伴随高烧,接连几天到医院检查治疗仍不见好转,医师诊断为“药疹”。后又转到南京皮肤研究所做进一步治疗。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到3月中旬才基本痊愈。事发后,孙老太和家人两次找到该药房的负责人要求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但药房不愿承担相关责任。孙老太很气愤,因此来到全椒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要求药房承担他的全部治疗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全椒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受理了该投诉,随即展开了调查。3月29日县消协约定消费者孙老太与华巨药房的负责人王经理到县消协调解室进行当面调解处理。消费者孙老太出示县医院诊断书“药疹(咽立爽过敏)”,并要求药房赔偿他看病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000元;但经营者表示店里销售的咽立爽口含滴丸(产地为天津天士力药业有限公司)进货渠道正规,产品质量合格,且向相关部门咨询,没有发现有咽立爽口含滴丸过敏案例,消费者也提供不出直接证据,因此该店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出于人道主义,同意给予一定补偿。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给予消费者1000元的补偿。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在调解中双方就药物过敏构成人身伤害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有争议。消协调解人员认为:应当适用。另外,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无过硬的科学依据,因此作为主要证据法律效力较弱,能否证明其因果关系有待商榷。因此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消协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