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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爆炸伤人眼 诉调维权均满意

2012-11-15   来源:埇桥区消费者协会秘书处   作者:闵蕾   浏览:2917

 

【案例经过】
2012年8月21日,消费者尹某在符离镇其姐姐家吃午饭,在开启第一瓶啤酒后转身准备去拿第二瓶啤酒时,啤酒发生了爆炸,玻璃碎片击中尹某右眼,尹某被送往市立医院就诊,经过两个多月的治疗,消费者尹某的眼球虽然保住了,但视力有所下降,消费者亲属向我会申诉,希望帮助他们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区消协接到投诉后,得知该啤酒生产厂家客服部在接到当地经销商的电话后已派驻地业务经理到尹某姐姐家,收集爆炸的啤酒瓶碎片等物品,并拍照留存,随后,区消协工作人员到市立医院看望消费者伤情,了解、核实相关情况。2012年10月31日,尹某身体基本恢复,消协工作人员约谈双方并对此案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进行调解,最终,该啤酒生产厂商同意一次性支付消费者尹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8000元。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啤酒瓶爆炸伤及消费者是不争的事实,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对本案中的消费者,生产厂家应给予一定的赔偿。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饮用啤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购时应选择有专用标记“B”字瓶的啤酒。
2、饮用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激烈的摇晃和撞击。
3、要正确使用开瓶器开启酒瓶,并将瓶子放正,远离面部,避开人群。
4、喝酒时,不要将没有开启的瓶装啤酒放在餐桌或者离人较近的地方,以免被人打翻导致啤酒瓶爆炸。
5、若啤酒瓶发生爆炸,应尽量保存完整碎片,保护好现场或者留取照片证据,以便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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